协会章程

绵阳市涪城区乡村振兴联合会章程


2024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绵阳市涪城区乡村振兴联合会,简称涪城区乡村振兴联合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会是由在绵部分企业创业者发起成立,是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成都、射洪经济纵横交流,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成都、服务射洪、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本准则,接受绵阳市民政局和绵阳市工商联以及绵阳市涪城区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为加强绵阳市经贸合作提供中介服务(受理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会、信息交流会、商务考察学习等活动)。


(二)加强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促进商企共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对会员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经营、技术、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合与合作。


(三)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


(四)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经营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商会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外宣传,多渠道提升会员单位对外影响力,增强会员单位在业内和社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七)积极参与绵阳市经济建设,宣传绵阳投资环境,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八)支持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一)在绵阳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二)在绵阳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

(三)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二、个人会员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及企业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就的射洪籍人士;

(二)在成都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射洪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绵阳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任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要时可邀请个别理事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下列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

一、安排布置本团体日常工作;

二、确定本会内设机构及人员选聘等;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 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团体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本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本会日常工作负责,有权授予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临时

主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

实执行本团体的有关决定;

(二) 协调本团体内部各方关系,增强本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

聚力、向心力;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团体财务;

(二)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三) 对本团体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

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本团体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会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交流、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其他


本团体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顾问、名誉会长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 捐赠及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修订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正式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